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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多点 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5-02-10阅读次数:50622返回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文件

酒卫发〔2015〕30号

---

 

关于转发《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多点

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玉门油田医院、青海油田医院:

为确保支援农村卫生等多点医师执业工作取得实效,推动优秀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方便患者就近享受优质医疗资源,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根据《酒泉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酒泉市医师多点执业暨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酒卫发[2015]19号)文件精神,现将《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多点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甘卫人发〔2014〕496号)文件转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动员。要把执行医师多点执业做为扶持基层医疗机构业务发展、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热情、提升执业医师价值的重要举措,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主动自愿开展多点执业,尤其是鼓励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使人民群众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二、规范多点执业。凡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可以在两个或三个医疗机构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医师暂不允许申请多点执业。

三、强化质量安全。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实施多点执业时,医师必须与受聘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签订协议。

四、加强医师管理。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对医师业务能力、技术水平、执业道德的规范考核,加强医师管理,建立执业医师多点执业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取消多点执业。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

 

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

多点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卫人发〔2014〕49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医院:

为确保全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4)〉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471号)和《关于支援农村卫生等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472号)要求,依照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和职称管理等相关规定,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多点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联系人:周宏斌,电话:(0931)4818115。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甘肃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多点执业

医师考核暂行规定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4)〉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471号)和《关于支援农村卫生等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472号),依照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和职称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三类多点执业医师考核规定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规定所指考核对象为《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支援农村卫生等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472号)提出的三类多点执业医师:

(一)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的多点执业医师;

(二)省、市医疗机构副高以上职称的多点执业医师;

(三)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住院医师的多点执业医师。

二、组织实施

多点执业考核结果是确定医师本人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应当记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原则上,多点执业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当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医师年度考核由其所在的第一执业地点负责实施,综合平时表现和第二、三执业地点考核意见作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医师多点执业考核以每年度为一个周期,可采取个人总结、量化评价、查阅记录、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作出考核意见,合理确定各项指标权重,防止以偏概全,坚决避免营私舞弊等不良行为。

除参加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师的多点执业考核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并出具考核结论外,其余多点执业考核工作由第二、三执业地点负责实施,报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考核意见。

第二、三执业地点每年度12月底前组织完成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多点执业医师,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如本人及相关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当予以认真复核。如对考核结果无异议,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盖章后,报送第一执业地点人事部门。

三、考核内容

医师多点执业考核的关键是督促其在第二、三执业地点认真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新学科建设、新业务发展和新技术应用,积极帮助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一)参加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师:主要考核在受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工作业绩、考勤记录、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二)省、市(州)级医疗机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主要考核在第二、三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业务指导、会诊查房、学科帮扶、人才带教等工作业绩,以及考勤记录、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三)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职称或五年以上住院医师:主要考核在第二、三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业务指导、学科帮扶、诊疗技术推广、人才带教等工作业绩,以及考勤记录、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四、结果使用

(一)参加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一并作为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使用。考核合格人员可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需重新完成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多点执业任务,方可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省、市(州)级医疗机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考核结果作为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使用。聘任现职以来多点执业年度考核均合格,方可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和聘用。在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职称时,如任现职以来有多点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记录,则不合格年度不能计入其申报正高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从不合格年度重新起算;如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的则从最近不合格年度起算。在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和聘用时,如任现职以来有多点执业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1年,如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基本合格,则按一次不合格对待;如多点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下一级岗位认定和聘用,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2年。

省、市(州)级医疗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如符合“甘卫医政发〔2014〕472号”文件所列基层所需专业,自愿申请并签订协议开展多点执业,5年内累计达到在第二、三执业地点服务120天以上、每年度考核合格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可视同完成支援农村卫生任务。

(三)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职称或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考核结果作为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使用。聘任现职以来多点执业年度考核均合格,方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中级职务或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和聘用。在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职称时,如任现职以来有多点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记录,则不合格年度当年不能计入其申报副高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从不合格年度重新起算;如果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的,则从最近不合格年度起算。在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和聘用时,如任现职以来有多点执业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1年;如有两次基本合格,则按一次不合格对待;如有一次不合格,则按下一级岗位认定和聘用,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2年。

多点执业医师在多点执业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被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颁授相关荣誉称号者,在职称评审、岗位等级认定和聘用中按照相应获奖等级作为评审、认定的业绩条件使用。

五、职责分工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医政、基层卫生、中医药等处(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协调指导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结果认定、上报等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的督导、检查、评估等工作。第一执业地点负责做好多点执业医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资料收集、量化评议、结果公示、整理存档等工作。第二、三执业地点要积极配合,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地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情况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附件:

甘肃省医师多点执业考核表

 

医师姓名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专业及职称

 

第一执业机构

 

所在科室

 

第二执业机构

 

执业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第三执业机构

 

执业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多 点 执 业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考核结果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医师本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第二(三)执业地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考核结果”栏由第二(三)执业地点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第一、二(三)执业地点及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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